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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工作规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铟铋锗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铟铋锗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INDIUMBISMUTH & GERMANIUM BRANCH,缩写为“CNIA IN-BI-GE”。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是由总会中从事铟铋锗生产、科研、设计、应用、设备制造、商贸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本工作规则开展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不断促进我国铟铋锗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在铟铋锗及其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出咨询建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总会的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文件的前期性调研和起草工作;
              (二)接受总会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国内外铟铋锗市场、经营、科研、新产品开发等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
              (三)参与制、修订铟铋锗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督促会员贯彻实施。接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等有关工作,并参与资质审查等;
              (四)受政府或会员单位的委托,组织专家对铟铋锗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等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组织学术或专题研讨会,推动市场开拓、产业培育、技术开发和创新,组织行业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努力促进我国铟铋锗产业升级和健康发展;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铟铋锗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企业开拓市场、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根据国内铟铋锗应用市场需求,协调科研单位和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促进国内铟铋锗的需求;
              (七)创办“中国铟铋锗网”,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与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
              (八)建立与国际间同业组织的联系,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铟铋锗的进出口业务;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和推动其交往、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或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即为总会会员,并颁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出入会申请。申请入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入会的书面申请;
              (二)根据单位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之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填报《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入会审批程序
              (一)本会负责受理入会申请资格初审工作;
              (二)初审意见报总会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销售等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总会核准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事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我国铟铋锗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并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企业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和参与政府项目获得的收入;
              (三)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本会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报总会审核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总会所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61128日第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规则》自总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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